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真伪在审查逮捕环节如何甄别

在办理强奸案中,被害妇女的陈述不一定客观真实,那么如何在审查逮捕环节甄别被害人陈述的真伪?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通过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来衡量被害人陈述的真伪。在审理时就要对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报案当天是否发生了特殊事情、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等进行详细审查,审查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要到案发地去走访、调查,逐一分析被害人陈述的每一句话和每个细节,透过现象看本质,最后准确定案。

2.通过审查证人证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来辨别被害人陈述的真伪。多数刑事案件的证据构成中都有证人证言,但是强奸案件较为特殊,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一比一的对证,而没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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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外国经济刑法立法形式

经济刑法立法是惩治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门性手段,立法内容都是通过其立法形式表达和体现出来的。经济刑法立法能否采取适宜于其立法内容的立法形式,直接影响着其立法内容是否科学、完备以及其立法效果是否良好。因此,选择适宜的经济刑法立法形式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时间长,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刑法立法也相应地得到比较完善的发展。尽管由于阶级本质上的根本区别,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刑法的立法内容与资本主义经济刑法的立法内容存在本质不同,但基于相同的立法内容往往可以采用不同的立法形式,不同的立法内容往往可以采取相同的立法形式的立法原理,对外国经济刑法立法形式进行研究和借鉴是很有必要的。

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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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盗窃“流窜作案危害严重”可从六方面着手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社会就业机会的增加,城市流动人口逐步增多,随之而来的社会流窜作案人员也日益增多,尤其盗窃流窜作案日益严重。考虑这种盗窃一次换一个地方的流窜作案的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中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即对于“流窜作案危害严重”情形的,提高一个量刑幅度。而何为该规定中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盗窃案件中“流窜作案危害严重”情形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基于流窜作案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犯罪而言都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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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衔接式法定刑转向交叉式法定刑

作者:张波

关于许霆案的种种争论起源于对原先无期徒刑判决的质疑,笔者认为,该案量刑引起争议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我国刑法法定刑衔接式的模式规定。刑法分则法定刑大体上选择了一种衔接式的模式,即对于多档次的法定刑,较轻罪的法定刑的上限是较重罪的下限。如盗窃罪,数额较大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所谓的数额较大和巨大、特别巨大也是一个互相衔接的要素。这种立法看起来很美,但是并不实用。

从本质上说,这种立法并不适应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还会违背公平和公正的精神。众所周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决定法定刑的关键要素,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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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稽查员向销售假烟者通风报信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黄某系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稽查员,在查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过程中,多次将突击检查的部署安排事先泄漏给其管辖的某杂货店经营者蔡某,致使蔡某销售假冒卷烟的犯罪行为得以逃避处罚。据查,黄某伙同蔡某销售假烟牟利的金额达8.6万余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烟草专卖局系事业单位,且无权查禁“犯罪行为”。据此,黄某不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以后罪定罪处罚。黄某与蔡某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共同犯罪,其向蔡某通风报信是为了掩盖蔡某销售假冒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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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是否入罪应区别对待

黄立聪林志标

在司法实践中,对购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的认识。购买假身份证比较典型的有两种行为:一种是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后再予以贩卖的行为;另一种是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使用的行为。

■对第一种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得利之目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者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将其出售后从中非法得利,而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后再予以贩卖的行为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者的犯罪目的一样,即二者在犯罪目的上是相同的。

2.行为人在客观上往往表现为虽然自己不参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但为非法得利,或在伪造者与购买者之间牵线搭桥,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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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中的胁迫方法的论述

刘生晖

【摘要】胁迫方法是抢劫罪中最重要的手段行为之一,其在司法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如胁迫需要达到何等程度,不作为的胁迫是否能构成抢劫,抢劫中的胁迫同敲诈勒索等罪中的胁迫有何不同等等。本文试从这些问题入手,对抢劫中的胁迫方法作初步探讨,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抢劫罪。
【关键词】抢劫胁迫

胁迫是以实施暴力和其他侵害或使他人遭受某种不利相要挟,使他人在精神上陷于恐惧或不自由的行为。胁迫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使他人产生精神上的强制或恐惧,因此,具有刑法意义的胁迫行为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威胁行为。基于胁迫行为的危害性,有些国家的刑法单独设有“胁迫罪”。如日本刑法第222条规定,胁迫罪是“告知对生命、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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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私藏私卖他人盗窃之物,事发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行为构成立功表现吗

案情:

正值“双抢”时节,2003年7月20日上午10许,吉水县枫江镇居民黄国栋路过枫江镇毫石村周某家时,趁其家中无人,从周某家中盗出一台“索尼”牌25英?彩电,价值3200元,并将彩电藏进附近树林子的一片杂草中,准备夜静人深时将彩电拿回家。黄国栋走出树林时,被毫石村村民周浩看见。周浩看见黄国栋形色仓皇,便产生了怀疑。周浩待黄国栋离去后,即到该树林里查找,并在杂草丛中找到黄盗窃的彩电,迅速将彩电抱回家藏起来,占为己有。不久又以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案发后,周浩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主动退赔了彩电损失3200元。根据周浩的供述,黄国栋被传唤,黄也如实交待了盗窃事实。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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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综合我国合同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立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抉择。有学者认为,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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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也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法律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诉讼投入,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客观、及时地处理案件。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更加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但是,由于主客观各方面的原因,法院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时,却往往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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