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没有不同认识。但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如何合并处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刑法未作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就无所适从,做法不一。有的对犯数罪的被告人,其中一罪被判有期徒刑后,另一罪本可判处管制或拘役,但为能合并执行也判处了有期徒刑,导致对犯罪人处罚过严。
目前,在理论上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合并处罚有四种不同的主张:
1、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以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刑和管制刑,只执行有期徒刑;以拘役刑吸收管制刑,只执行拘役刑。但这种观点与刑法关于对有期自由刑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