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惠玲
数额犯中的数额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数额犯是否以及如何累计计算,我国刑法总则没有一般性的规定,刑法分则规定了5种犯罪的数额累计问题,即走私货物、物品罪,偷税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贪污罪及受贿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作出了累计数额的规定。
一、数额犯中的数额应当累计的前提
行为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每次均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此种行为本质上已构成数罪,因连续触犯同一罪名而以一罪论,但在量刑时只有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才能罚当其罪、罚当其刑,对此大家不存在异议,但对以下两种情况是否应累计计算犯罪数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