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华泽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吴某与个体户周某系同乡,两人关系密切,两家交往也很频繁。2000年前后,吴某在任某厂厂长期间,该厂生产的一款饮料十分畅销。吴利用其掌管饮料销售审批权之便,先后多次以最低出厂价为周某批出大批饮料。周购出饮料后转手倒卖,所得甚丰。2001年2月,吴某儿子(本厂司机)结婚。周某送给吴子摩托车、家电以及现金共计5万余元,吴某亦知情。另查,周某丧父、嫁女,吴某均去帮忙,并各送礼金1千元。
[分歧]
此案应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是:吴某不构成犯罪。吴某的儿子结婚,周某所送钱、物是贺礼,属于馈赠行为,不能按受贿对待。退一步讲,既使周某所送的贺礼属于贿赂,周某的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