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教授的文章《撤回起诉效力三问》(2011年4月4日《检察日报》第3版),提出“撤回起诉决定的效力与不起诉决定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撤回起诉决定书,即相当于不起诉决定书”的观点,笔者不能认同。特撰文与万毅教授商榷。考量撤回起诉决定与不起诉决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应用,二者在诸多方面有着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
首先,内涵不同。撤回起诉决定,内涵单一,是公诉部门要求审判机关终止本次审判程序的请求性决定。而不起诉决定,则包含的内容相对较多,具体有三种情形:即不构成犯罪的绝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相对不起诉;以及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