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查办职务犯罪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查处大案要案对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进一步蔓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但由于各地党委对要案查处工作请示报告有不同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2002年5月,中共河南省委下发豫文[2002]18号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批转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要案的过程中均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向党委请示报告,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认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对此,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仅供商榷。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将党委对查案工作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既然是依法独立行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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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旭: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

内容摘要:从我国97新《刑法》引入罪刑法定原则开始,从渊源(包括法律渊、思想渊源)、原则的理念经发展等方面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罚渊源权利

Decidesonthenatureoftheguiltthepunishmentlegalthoughtfoundation

Wuxu

Abstract:97isnew“Criminallaw”fromourcountrytointroducethecrimepunishmentlegalprincipletostart,fromtheorigin(includinglegaldeeppool,thoughtorigi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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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郭载国行贿案中自首行为应如何评价 ――浅谈行贿罪的法律适用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载国(又名郭再国),男,1961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建筑商,住如皋市郭园镇田桥村1组。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5年3月8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刑诉(200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载国犯行贿罪,于2005年5月19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载国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郭载国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郭载国于1998年至2003年期间,在承建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白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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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在实践中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中间常遇到这么一种情况,犯罪分子到案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等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查清,直至对其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查证属实。对此如何处理,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在终审裁判作出以前就已发生,而原裁判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除非是立功事实在生效判决作出以前已经查证属实,原判应当认定立功而不认定,或者因疏忽而未予认定,确有必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立功事实是在判决生效之后才查证属实的,不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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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与处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王勇吴光侠

如何区分和处罚主从犯,是毒品共同犯罪中一个重点、难点问题。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毒品共同犯罪,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此予以分析探讨。

一、毒品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对毒品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区分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应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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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嫌疑人先后归案管辖可从有利于诉讼考虑

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嫌疑人有先后归案的情况,归案后对被侦查机关单独立案侦查的案件如何管辖出现了分歧。

有观点认为,仍应将本案作为一个单独的案件,由本案中涉及的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但这样做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在先归案的其他嫌疑人与主犯一同归案,一并归由主要犯罪地管辖或主犯居住地管辖,而本案可能犯罪地和居住地均不在共同犯罪案件管辖地,这样就出现了仅因归案时间先后不同而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况。

笔者认为,可以将本案与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由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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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贪贿犯罪案件中的翻供

项钰肖景炎

■业务探讨

证据及其运用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一旦某个环节出现翻供,整个刑事诉讼就会受到阻碍。针对贪贿犯罪案件中翻供多发生于审查起诉、法庭审判两个刑事诉讼环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防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发生,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围绕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做好工作。

一、全面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一是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去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无论是在行为性质上由重翻轻,数额上由大翻小,一般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的。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要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将其细化为若干证据种类去收集,对可能翻供的因素和环节要仔细盘问,并迅速予以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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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劫持船只、汽车罪法定最低刑应该调整

劫持船只、汽车罪类属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劫持船只、汽车罪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法律未对作为犯罪对象的船只、汽车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既包括大型的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小渔船、私家车等在内的小型船只、车辆。劫持大型、用于公共运输的船只、车辆,从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处以最低五年的刑罚并无不当;但使用暴力劫持小型私家车、出租车仅用于逃跑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完全符合该条的规定,但由于危害范围可控、有限,如同样处以最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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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资金管理系统虚增自己账户资金但未取走的行为属盗窃既遂

裁判要旨: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对被其所盗金钱、财物具有实际支配力为标准,即以犯罪对象(金钱或财物)是否由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下,非法转移到犯罪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下为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浦平波,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江阴市,大专文化,无业,2000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浦平波于2000年9月27日下午到江苏省江阴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以下简称证券交易部)开设其个人股票资金账户,账户号码为16355.同月29日上午8时30分许,浦平波在证券交易部中户室12号电脑终端上,利用其获悉及推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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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以检查传销为名扣押物品私自瓜分的行为招摇撞骗罪

2名公安协警以查传销为名,伙同几社会闲散人员对他人住所进行搜查,并将扣押物品私自瓜分,日前,涉案3名嫌犯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

2010年1月30日晚7点左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公安分局聘用制协警陈某、杨某伙同张某等4社会闲散人员在宜春城区马家园门口一摊位上吃饭时,见几个外地男女提着旅行包在摊位旁经过,犯罪嫌疑人张某疑其是传销人员,遂尾随跟踪未果。杨某说其巡逻时发现浙赣医院斜对面一居民楼内有一传销人员居住点,提议去查抄,陈某、张某等五人应允。尔后,陈某、杨某带上警用防刺背心及单警装备备用。

当日晚10时许,张某、陈某、杨某等六人在浙赣医院大门口会合后至该传销人员居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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