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部门拓宽案源渠道之我见

2007-4-3【大中小】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各类经济案件的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各级反贪部门虽然重拳出击整治,但是还有为数不少的类似案件因为无人举报或线索断缺和证据不足而无法查办。少数地区的反贪部门,由于案源的枯竭已经严重影响了办案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一情况,笔者结合反贪工作实际,就如何拓宽案源谈六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鼓励举报。举报线索数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事不关己的思想仍然存在,做老好人;二是存在畏惧心里,害怕打击报复;三是担心出现负面影响。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反贪部门在法律法规的宣传上不深、不细、不到位。知情者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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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196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数额犯,只有在具有上述犯罪行为并且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时,才能够构成本罪。本文着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分析。

一、恶意透支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恶意透支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即违规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我国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对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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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木材运输许可证驾车闯关撞死检查人员定何罪

[案情]

2007年3月23日深夜,被告人刘某驾驶装运木材的货车行驶在206国道上,由于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刘某想趁深夜无人之机逃避木材检查站的检查,当车行至检查站时,发现前方有人站在公路中间靠左侧举牌示意停车检查。刘某为了逃避检查,并未刹车减速,以原有正常速度向右打方向避让,由于操作不当,将检查人员王某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岐]

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驾驶车时,已发现前方有人站在公路中间靠左侧举牌示意停车检查。只是采取向右打方向避让,对王某是否受到伤害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驾车闯关,其主观故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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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川高院裁定邱书勇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发回重审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起诉部分共同致害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致害人为共同被告。

案情

1999年6月15日23时许,邱书勇因对陈其林的同伴调戏其妻李斌不满,即邀约聂志海、唐朝贵、唐国勇、姚志勇、黄龙军、杨中华(均另处)等人进行报复,并吩咐唐国勇、姚志勇准备工具。后邱书勇指使同伙在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二职中附近,对陈其林等人实施暴力,将陈其林砍伤后乘车逃离。陈其林因被锐器类工具砍伤多处,大失血致全身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8月13日,邱书勇被抓获归案。

德阳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带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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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2003-12-31【大中小】「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左坚卫(1966-),男,湖南双峰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比较刑法/刘志伟(1967-),男,河南邓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国刑法、比较刑法。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精神,从法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主观方面的内容、“劳动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提出”的含义、“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劳动安全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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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洗涤剂油"冒充"煤油"销售如何定性?

作者:蒋敏案情介绍:

李某个人经营一润滑油经营部。李某与某化工厂(该厂生产润滑油、洗涤剂油等)业务员陈某联系购买煤油,陈某称没有煤油只有洗件油①,跟煤油差不多,可以当煤油卖,并谈好每吨4200元。陈某为牟利分别于2004年11月5日、11日,两次销售洗涤剂油18桶1.5吨给李某,李某将购得的洗涤剂油慌称煤油以4400元/吨的价格,转手卖给某农副产品开发公司第五经营部朱某某,朱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油当作煤油在农村销售。王某、刘某、董某、林某等人购买后点灯使用时,该“煤油”喷出发生燃烧,造成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部分财产损失。案发后,经取样鉴定为不合格的煤油,其不合格指标为闪点②

熊红文:造意应为首(检察日报)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在2010年第23期《人民检察》发表文章《造意不为首》(下称“周文”)提出:“对于提起犯意的人,通常都应该是从犯,只有在造意后又着手实行、针对未成年人提起犯意、为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造意等极其罕见的场合,才有成立主犯的余地。”然而,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通常起主要作用,审判实践对教唆犯也一般都作为主犯处罚。

造意应为首抑或造意不为首的问题直接关乎司法公正,对司法实践意义重大。对此,笔者的观点是:造意应为首,即教唆犯一般应认定为主犯,只有在间接教唆、教唆帮助犯等极其罕见的场合,才有成立从犯的余地。笔者认为,建立造意为首的观念和认识,不仅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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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理论和趋向??简评《国际法上的废除死刑》一书

死刑的存废问题无疑是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界重大的理论和实践的课题之一,也是在国际上备受关注的焦点。邱兴隆教授2000年在北大公开提出“死刑的德性”的问题,主张废除死刑,该观点通过互联网和《法治的使命》一书得到公开广泛的传播,引起广大的公众对这一问题进行思索。关于限制死刑的适用的思想和研究自90年代以来在中国即日益增多。相当多的中国刑法学者认为,中国刑法规定的死刑条文和罪名过多,应当适当甚至大量减少,真正地实现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告了人人享有生命权。1966年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依照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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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理解与认定

笔者着重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方面对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侯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典型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可见,不但犯罪被发觉前可以成立自动投案,即便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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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体身份

浅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体身份2005-8-5【大中小】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可否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给予了立法解释,但该《解释》的具体性不能对农村基层组织事务的复杂性加以细化规范和阐明,导致司法工作者对《解释》的认识、理解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查办案件的公正与效率。

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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